|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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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11-27 15:57 文章来源:衢江区外经贸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一、基本条件: 1、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; 2、具备开展加工贸易生产能力; 3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 二、办理程序 (一)签订进出口合同。 (二)办理CA证书,领取电子密钥。 初次办理加工贸易的企业须开通网上申报程序。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浙江代表处办理CA证书和电子钥匙。 (三)网上申报。 加工贸易管理系统 (四)市外经贸局审批。 须报送材料: 1、进出口合同; 2、营业执照复印件(初次办理)。 3、银行基本开户证明(初次办理)。 4、备案登记表(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)(初次办理); 5、加工贸易业务(合同)批准证申请表(单位盖章); 6、进口料件、出口成品及单耗申请备案清单。 (五)海关备案登记 企业凭市外经贸局的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》和《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》向属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。 三、加工贸易合同变更、注销、转内销审批 1.申办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审批材料: (1)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》变更申请表,内容包括:合同变更内容、变更原因等;(网上下载) (2)变更后的进口料件、出口成品及单耗备案清单;(网上下载) (3)原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》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。 2.申办加工贸易合同注销审批材料: (1)注销申请报告(一式两份); (2)原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》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。 3.申办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,经市外经贸局审核后,需上报省厅审批,材料如下: (1)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; (2)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》及备案清单; (3)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; (4)《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》; (5)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(需注明商品名称、商品代码、规格、数量、金额)。 企业资料齐全无误,市外经贸局3日内予以审批(初次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经市外经贸局派员实地查 看后予以审批)。 四、特殊规定: (1)需省外经贸厅审批的特殊商品包括:进口以食糖、棉花、植物油、羊毛、聚酯切片、粮类、原 油、成品油、易制毒化学品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,出口白银、成品油、锌锭、石蜡的加工贸易业 务。 (2)以进口废物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,需提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具的《进口废物批准证书》。 (3)对出口产品涉及地图制品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加工贸易业务,需提供国家测绘局出具的 批准文件。 (4)对出口产品属于音像制品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业务,需提供省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。 政策依据: 原外经贸部《关于印发(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)的通知》([1999]外贸管发第314号)等相关 规定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