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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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11-27 16:07 文章来源:衢江区外经贸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一、服务对象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照手续的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。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办理备案登记。 二、提交的材料 1、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(以下简称《登记表》); 2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 3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; 4、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,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; 5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(独资经营者),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;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(地区)企业,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。 三、办理程序 1、登录http://iecms.ec.com.cn/iecms/index.jsp 提交电子数据;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 2、打印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(以下简称《登记表》); 3、凭完整、正确填写的《登记表》到市外经贸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; 4、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起3日内办妥备案登记手续,在《登记表》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。 5、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《登记表》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、检验检疫、外汇、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。逾期未办理的,《登记表》自动失效。 四、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的程序 《登记表》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,对外贸易经营者比照上述二、三条有关规定,在30日内办理《登记表》的变更手续。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,其《登记表》自动失效。 政策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;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》。 |